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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检验医学杂志,,45(10):-.

作者:湖北省药物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学会、中国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

基金项目:湖北省重点研发计划(BCB)、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科研立项(WJM)、医院年度医学科技创新平台支撑项目(临床研发项目lcyf07)

DOI:10./cma.j.cn-0119-

摘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制定了一系列体外诊断试剂(IVD)临床试验相关政策及指导原则,对IVD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推动我国IVD产业的规范发展,提升临床试验能力。为进一步规范IVD临床试验样本管理,针对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等全流程关键环节,结合相关指导原则和最新政策要求,综合领域专家建议和意见,共同制定本共识,旨在为IVD临床试验研究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为IVD临床试验用样本全流程管理提供操作规范。

近年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体外诊断试剂(invitrodiagnostic,IVD)行业逐渐发展壮大,各类创新IVD不断上市并广泛应用于临床。临床试验是IVD性能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IVD注册审批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IVD注册参照医疗器械管理,但IVD临床试验与注册具有其独特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规要求。IVD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基于临床样本开展试验,整个临床试验过程涉及样本采集、处理、运输、保存、使用、销毁等多个环节,试验样本管理不当势必影响IVD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成为IVD临床试验核查的重要风险点[1,2]。此外,IVD临床试验所用的临床样本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有严格的要求,具有法律合规性方面的风险,亟需加以明确和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3],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并已于年9月27日发布实施[4]。该指导原则对IVD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IVD临床试验应完整记录试验样本的来源、编号、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等各环节。鉴于IVD临床试验中样本管理的重要性,临床试验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以及样本管理过程的复杂性,湖北省药物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学会及中国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专家组结合IVD临床试验现状,特制订本共识。本共识适用于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的样本管理,以规范临床试验样本全流程的管理。

临床试验样本的类型

临床试验样本指任何包含人体生物样本信息的生物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尿液、痰液、脑脊液、粪便、阴道分泌物、鼻咽拭子、组织切片、骨髓、羊水、胸腔积液、腹腔积液等[4]。根据临床试验样本的获得方式把样本分为现采集样本、剩余样本和生物样本库样本3种类型。现采集样本指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采集入组受试者的新鲜样本;剩余样本指医疗机构临床常规检测剩余的样本;生物样本库样本指由生物样本库收集保存的样本。不同样本类型在伦理或知情同意的要求、采集方式等方面的管理有所不同。

IVD临床试验伦理要求及知情同意

IVD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IVD临床试验方案需考虑临床试验样本的获取、使用及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临床试验方案应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并获得批准[4,5,6,7]。

(一)现采集样本

对于现采样本,通常需要受试者签署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并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设定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对受试者进行筛选入组,受试者成功入组后根据产品说明书或临床诊疗常规要求进行样本的采集。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该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日期[6]。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二)剩余样本

剩余样本一般为受试者接受临床常规诊疗所剩余的样本;或者受试者前期参加临床研究剩余的样本,为避免临床样本资源的浪费以及再次采样增加受试者的痛苦,可收集受试者的剩余样本用于临床试验。

使用受试者剩余样本进行临床试验也应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以下情形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6]:(1)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2)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3)对于其他临床研究的剩余样本,如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未超出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范围,可申请免于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生物样本库样本

生物样本库的伦理要求可参考《人类生物样本库伦理审查范本》[8]。使用生物样本库样本进行临床试验时,如生物样本库样本和相关数据的保藏和应用研究按照规定获得了相关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可申请免于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9]。如果样本库样本的临床用途不在样本入库时知情同意范围以内,应当再次获取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

试验样本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从遗传资源管理的角度对IVD临床试验样本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IVD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10,11]。

(一)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

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包括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在开始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交采集审批申请并得到批准。

IVD临床试验在项目启动前,如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应获得科技部采集审批批准后才能开展样本采集活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如有方案变更涉及遗传资源采集审批的,应当根据科技部相关要求进行采集审批变更。

(二)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

IVD临床试验在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等相关方涉及外资背景的,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应完成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

临床试验样本的来源

(一)临床试验样本的采集

临床试验启动之前,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试验样本采集标准操作规程。对于现采集样本,在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后,由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授权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样本采集;剩余样本可在医疗机构常规检验剩余样本中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进行筛选收集。

采集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样本后,给予每份样本去标识化的唯一编号,详细记录采集信息。样本的采集信息包含样本实体采集和样本数据采集,相关数据采集可通过实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筛选号、样本唯一性编号、采集时间、样本类型、一般个人信息(姓名汉语拼音缩写、性别、年龄)、临床相关信息和随访资料信息等。

唯一编号即入组号,一般由5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中心编号,后3位为流水号,流水号不足3位时往前增加0补足3位,如中心01入组的第一份样本,入组号为。对于有不同样本类型的产品,编号还应加上样本类型,根据液体样本编码表,参考列举如下:如BLD(全血)、PLA(血浆)、SER(血清)、URM(尿液)、STL(粪便)、SAL(唾液)等,如有血浆和血清2种样本类型,01号中心入组的第1份血浆样本和第1份血清样本,编号分别为01PLA和01SER。

需进行特殊处理或预处理的生物样本,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并记录。样本静置操作,应记录静置时间、放置位置等;离心操作,应记录离心场所、离心机温度、型号、转数、离心开始和结束时间、操作人和复核人等;分装操作,应记录分装人、分装地点、分装时间和分装前后样本编号等信息。用于分离样本的离心机需按照法定要求,到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血液样本采集应由培训合格且有采集资质的人员执行。常见的IVD临床试验样本的采集方法和注意事项见表1。

表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样本采集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生物样本库样本的调用

调用生物样本库的样本前,研究者需确认生物样本库中的样本具有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的受试者临床背景信息,确认样本收集方式、保存条件、处理方式、冻融情况、剩余样本量满足临床试验需求;确保从样本入库到临床试验开展期间,样本采集、保存、疾病诊断标准、诊断方法等没有发生影响产品临床性能评价的实质性变化[15]。研究者确认样本满足临床试验要求后,临床试验样本管理人员向生物样本库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过生物样本库管理人员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生物样本库管理人员应对保藏的样本及数据信息加强管理和监测,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保藏使用安全[16]。样本使用申请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临床试验方案摘要,所需样本信息、样本类型、数量和规格。IVD临床试验入组样本需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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